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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培训费】出国培训,就应返还培训费?
来源:赵永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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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出国培训,就应返还培训费?
B公司生产精密车床零部件,与新加坡C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C公司向B公司提供高端成套设备,并提供技术支持,B公司可根据双方的买卖合同的约定,每年安排18名员工到C公司接受为期一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20081月,B公司新招聘技术工人15名,与这15名工人都订立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前6个月为试用期。在合同约定条款中,公司规定了服务期条款,规定该服务期期限与劳动合同完全相同,如果员工在服务期内离职或违约,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15名职工200812日入职后,接受了为期两天的规章制度学习、公司文化介绍,14日,他们全部被派往新加坡C公司处进行业务培训。B公司承担培训的交通、餐饮、住宿等各项费用计18万余元,并按试用期标准给付新员工工资。24日培训结束,新员工全部回沪。春节过后,215日,他们回公司上班。经生产部和技术部考核,发现职工蒋某表现非常出色,技术精湛,遂提出给他提前转正。蒋某未作表示,229日,蒋某提出辞职,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结清工资。B公司要求蒋某赔偿培训费,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B公司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法律解析
没有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海外培训也只相当于入职培训

B公司为蒋某提供的国外培训是否属于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虽然B公司共支付了18万余元用以支付培训产生的各项费用,但是该培训本身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独立培训。它只是C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提供的附加服务,B公司是不需另行支付费用的。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首先培训要有出资,培训本身没有出资,当然也就无法认定为培训产生的相关费用了,可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于是,本案例中,B公司为新员工提供的出国培训,也就只能相当于入职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不过是将培训地点改在海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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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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