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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违约金】试用期内离职,员工应支付违约金吗?
来源:赵永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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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试用期内离职,员工应支付违约金吗?
D公司淘汰了一部分过时产品和落后技术,引进了新的生产流水线。为了让职工的技术水平跟上企业的发展,D公司与某高级技术学校签订了委托培训协议,约定前者可在一年中陆续选拔180名四级以上钳工到该校进行为期半年的技术培训。D公司共向学校支付了162万元的培训费。由于D公司当时自有的四级以上技术工人不足150名,于200712月又面向社会招聘了30会名新技术人员。D公司与这些新员工签订了期限自200811日起的五年劳动合同。其中规定试用期六个月。与此同时,D公司还专门签订了与劳动合同期限(5)相同的服务期协议。新员工入职后,即进入技术学校进行培训。在培训的最后一个月,新职工刘某向公司提出辞职。D公司要求他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即全额培训费用9000元。刘某不服,遂与公司引发劳动争议。
【法律解析
试用期内离职不必支付培训费用
D公司与新员工的劳动合同和服务期约定都是合法的。但是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职工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在2008年以后,根据《劳动合同法》,处于试用期内的职工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的义务便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发布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同时它又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的,只能是在试用期满后、合同期满前。有些人对劳动部这个《复函》提出质疑,认为既然单位出资在先,就应当受到保护。其实,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的法定解除权的效力是高于服务期的约定权利的。因此这个规定在法理上是有充分依据的。由于此规定依然有效,所以,即使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亦有培训的出资凭证,但由于员工是在试用期内提出的离职,所以后者仍不必支付培训费用或违约金。

【赵永通律师提示】
当新员工的试用期在合同中规定为服务期的一个阶段,服务期很可能因职工享有在试用期内的法定合同解除权而不能得到保护。因此,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培训,企业就要格外谨慎。建议如下:
第一,在培训之前应全面考察员工的基本素质,避免造成企业培训费的浪费。
第二,培训结束的时间紧扣试用期结束的时间,以免员工在试用期内离职而让用人单位处于被动。
第三,如果试用期内一定要进行某种培训,可以在培训之前先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和服务期协议。培训结束的时间,要晚于试用期结束的时间。这样,在培训期间或结束时,员工已经进入正式合同期内,如果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便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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